有些同学为了积累经验、勤工俭学,会在暑期找个兼职,挣点零花钱;不少企业和商家也会因经营需求要招录短期工,故而这个时间段几乎成为了企业用工的“风险季”。
一、年龄“红线”
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16周岁(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精确到日),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相关条件)。
二、行业“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三、法律“红线”
1.经济处罚: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受伤的,承担医疗和生活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一定要仔细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对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报备和体检等。宜兴人社温馨提醒广大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用工的“高压线”,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请广大用工单位提升守法意识,提高暑期用工警惕,杜绝侥幸心理,绝不触碰“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