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5-03807 | 生成日期 | 2025-07-15 | 公开日期 | 2025-07-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减灾救济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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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印发《宜兴市2025年度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高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现制定2025年度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方案(试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类别
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宜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家庭成员年度医疗支出较多,且经各类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普惠性健康保险、政策性商业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各类医疗性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各类医疗性社会关爱帮扶(含社会筹资)之后,仍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需要进行深度救助的困难家庭,相关人员资格需由有关部门认定。依据家庭收入情况和抗风险能力的强弱,将深度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不含单人保家庭)、单人保对象、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失独特扶人员等城乡特困家庭;
二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三类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认定的刚性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超过60%。
二、救助条件
(一)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救助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经我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而发生的合理合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以及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的药品费用),且经各类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普惠性健康保险、政策性商业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非完全个人出资)、各类医疗性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各类医疗性社会关爱帮扶(含社会筹资)之后(治疗期间不包含各类康复及精神类治疗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剩余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支出,救助标准如下:
一类家庭:必需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的(含门诊、住院),给予90%的深度救助。
二类家庭:必需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3000元的(含门诊、住院),给予70%的深度救助。
三类家庭:必需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5000元的(含门诊、住院),给予55%的深度救助。
其中在医院门诊或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经宜兴指定专科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范围、定点机构等按照宜兴市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对象原则上需在无锡区域内进行治疗,若需异地就医(无锡以外),需经无锡市相关医院办理转院手续,且只能在公立医院进行治疗。
救助金给付公式:救助金=【累计合理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各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普惠性健康保险、政策性商业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性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各类医疗性社会关爱帮扶(含社会筹资)】×给付比例
(二)住院护理费补助
住院护理费补助仅针对符合深度救助条件的一类家庭(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120元/天,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医院或承接医院护理服务相关公司开具的正规票据(护理费用不到120元/天,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助),低保对象单次不超过30天,全年累计不超过60天;特困供养人员单次不超过4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直接发放给本人,集中供养人员发放给所属镇(街道)或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低保发放给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
(三)全年累计救助额度
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申请家庭在申请期间拥有2辆(含)以上家用车辆或拥有1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含)以上高档家用车辆。
2.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含)以上住房;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深度救助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深度救助之前一年内,兴建居住用房;申请深度救助之前一年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申请家庭在申请期间拥有商铺(用于居住和基本谋生用途的除外)、厂房、土地等重大资产的。
4.申请家庭在申请期间拥有人均金融性资产(存款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等)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5.申请家庭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存在前述1-3条家庭财产情形的或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在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7.申请深度救助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和相关材料的。
8.人民法院公布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9.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10.在医疗机构的国际部、干部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接受治疗的。
11.家庭总体情况不符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填报)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医疗支出凭证、授权核查委托书等材料。
2、调查公示
村(社区)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家庭通过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线上比对,同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和困难状况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镇(街道)审核。
3、初步审核
各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核定救助金额,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4、复核审批和资金发放
市民政部门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救助金额,委托镇(街道)发放救助金。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利益角度出发,坚持主动发现、积极作为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做好深度救助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信息比对、公示评议、标准核定、资金发放和档案建设等各项事宜。同时,加强与残联、医保、卫健、人保等部门的协作,实施动态监测机制,逆向排查患病困难家庭,做好主动服务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工作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方案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方案同时废止。